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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物流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3日15:33 中物联服装物流分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服装物流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二0一七年三月一届一次理事会(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服装物流分会, (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Apparel Logistics Association of CFLP

第二条 分会是由服装鞋帽配饰及箱包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服装原辅料供应商、美妆及时尚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服装物流商、第三方物流企业、相关技术设备企业、解决方案提供商、供应链管理相关企业、仓储园区、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会员单位和业内人士,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国服装物流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分会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人事、财务、重要业务活动、对外交往以及接受捐赠等方面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分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贯彻国家有关物流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服装物流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收集、分析、整理服装物流行业的基础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的近期和长远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议,并参与政府部门和联合会组织召集的有关活动。为会员单位、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推动服装物流相关单位的横向联系,协调同行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组织建立专业的服装物流共享信息网络,为企业间的合作搭建交互平台;

(四)组织开展服装物流领域的理论研究,促进我国服装物流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五)在服装物流领域推动学术理论和实践结合,举办和参与各类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活动和展览会;

(六)收集并分析国内外服装物流相关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国内外技术和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编辑、整理、出版行业经济技术资料、书籍、报刊和杂志;

(七)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服装物流技术与管理人才培训,提高服装物流相关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职工业务素质;

(八)组织本行业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促进服装物流行业经济合作、贸易往来、技术开发、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会员单位协商制订共同信守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十)承担政府部门、联合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十二)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分会工作管理办法,愿意参与本分会的有关活动并缴纳会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会员单位应指派专人与本分会建立工作联系,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分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分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管理办法和行规行约,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分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分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停止会员服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分会工作管理办法的,经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分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八)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分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服装物流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分会会长由会长单位代表轮流出任;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会长、秘书长需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方可担任;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二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可方可延长任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服装物流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代表分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常设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分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

(四)经理事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分会会员会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及国内外厂商、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及管理办法另订细则。

第三十三条  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会,不得挪作它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财务监管。

第七章  工作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分会工作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分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服装物流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分会工作管理办法将在2017327日一届一次理事会讨论表决。


责任编辑:中物联服装物流分会